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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3054 主题分类 财政
名        称 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26 10:00 发布日期 2022-09-26 18:00
文        号 克财社〔2022〕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2〕143号)文件,现下达你县(市)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第二批),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转移性收入科目请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转移性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支出科目请列“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请列“510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列“31302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二、此次下达你县(市)2022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预算指标,专项用于结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直达资金要求,上述资金属自治区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做好资金公示公告工作,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认真做好项目绩效管理,按时做好绩效监控,每年10月10日前,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反馈各县(市)并报送自治州财政局备案。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五、请你县(市)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克州财政局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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