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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KZ006-2021-00006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7-02 13:12
名        称 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文        号 克民字〔2021〕27号
来        源 克州民政局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66号)文件精神,在2021年3月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现就克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克州城市低保标准从目前530元/月的基本上再提高30元,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为56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克州农村低保标准从目前4350元/年的基本上再提高250元,各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为4600元/年。

二、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克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400元/月的基础上再提高20元,各县(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420元/月。

(二)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克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76元/月的基础上提高20元,各县(市)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296元月。

(三)提高分类施保水平

城乡低保中“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为30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为5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850/月提高至9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从目前的800/月提高至900元/月,分散供养从目前的550元/月提高至600元/月;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提高至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我州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

此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督促落实。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生活保障标准,是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部署,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的关心关爱,也是自治州党委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举措。各县市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按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

(二)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救助水平。县市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时,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和自治区扶贫标准的有效衔接,要按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科学测算,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多措并举,提高资金效能。各县市要加强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统筹用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严格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实名制台账数据精准。

各县市于2021年7月底之前兑现到位,并分别向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提标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克州民政局    克州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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