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KZ006-2021-000046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00:00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18:48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养老服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工作,《自治州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04月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和《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新民发〔2020〕61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克州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增量,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统筹规划。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科学统筹规划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二)因地制宜推进。既要把握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的统一要求,又要区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情况,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分类稳妥推进。
(三)严格资产管理。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事项,确保整合改造后的养老服务用途不改变。
(四)兜底保障优先。由各县(市)政府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机构,要优先保障政府托底供养对象,在满足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三、目标任务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满足特困老人和失能老人集中供养需求,提高社区居家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具有克州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在自治州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养老人群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切实搞清区域内闲置社会资源的底数,建立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储备库。
(二)政府统筹,整合改造。可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闲置社会资源,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自治州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其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
(三)投入运营,助推发展。整合改造后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政府可以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运营。
五、主要措施
(一)整合改造闲置厂房、社区用房。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摸清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底数。
(二)整合改造非民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须报民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三)整合改造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支持各县(市)利用现有培训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四)盘活存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
(五)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支持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摸清现有养老人员需求底数。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县(市)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
(七)同等享受扶持政策。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并由社会力量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六、组织保障
(一)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成立由民政、发改、财政、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税务、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促进社会参与。克州各级政府要按照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闲置社会资源整合改造进程。要加大自治区已经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要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