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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1-0061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9-01 18:11
名        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号
来        源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1827日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结合自治区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的企业节能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节能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

(一)开工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的企业;

(二)列入自治区和兵团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企业;

(三)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配合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依法依规需要归集的企业节能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七条  信用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企业法定登记、备案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节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记录及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

第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录。

第十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重点用能企业在节约能源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管理系统共享、行政管理部门录入和企业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

(一)重点用能企业主体基础信息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采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兵团)。

(二)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实施检查、处罚的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兵团)。

(三)企业可主动向节能主管部门上报信用信息,经属地节能主管审核后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兵团)。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节能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四级: A级(守信)、B(基本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节能领域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履职尽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评价为A级:

(一)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为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为完成等级。

(三)因节能工作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四)积极主动、准确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基本遵守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评价为B级:

(一)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为完成等级

(二)及时按要求整改在节能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按时、准确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四)遵守各项行政法规,履职尽责,无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为C级:

(一)未编制和落实年度节能计划、方案。

(二)未按规定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三)未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能源审计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

(四)未及时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

(五)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六)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七)未在接受节能监察时完整准确提供生产用能情况及备查资料等。

(八)未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或制定奖惩措施。

(九)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或未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未按要求标注能效标识。

(十一)未按照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和标准使用空调采暖、制冷。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为D级:

(一)伪造、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效标识。

(二)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三)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四)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六)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生产工艺。

(七)对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

(八)不符合节能产业政策、违反节能审查制度或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十)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未定期维护采集系统和数据上传的。

(十一)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为未完成等级。

第四章信用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二)在双随机抽查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

(二)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  C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由节能审查部门暂缓审批,待信用修复后执行审查;

(二)实行较为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管理;

(三)在双随机抽查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由节能审查部门暂停审批,待信用修复后执行审查;

(二)实行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管理;

(三)在双随机抽查监管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兵团),同步在信用中国(新疆、兵团)网站公布,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条节能主管部门严格规范信用评价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准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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