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政策解读
来源 | 克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阅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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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2月28日经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委员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以及各方征求到的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修改稿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州城市建设的发展,全州建筑业企业总数逐年增多,建筑业逐渐成为我州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截至目前,全州共有建筑企业97家。但随着我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从业人员与日俱增,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及乱象不断凸显: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五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施工现场实名制仍未与自治区建设云实名制平台对接;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全部开设,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未落实到位,部分项目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工人工资不及时;四是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达不到30%,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几乎不到场履职;五是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到位;六是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不齐全等。因此,充分运用我州地方立法权限,以法治手段解决施工现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是我州施工现场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确保上位法在我州得到更好实施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修改稿依据
条例草案修改稿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全面落实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条例草案修改稿研判过程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及时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通过赴县(市)调研、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多渠道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聘请自治区建筑协会专家评审以及召开听证会等调研、起草、论证各环节工作的开展,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州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3次合法性审查。2022年12月12日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23年2月15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23年2月28日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39条。包括总则、参建单位的职责、施工组织管理、环境卫生防疫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
第一章共五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是对目的和依据、施工现场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倡导意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参建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共五节十八条(第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是从建设单位职责、施工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职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五个方面,对班子配备、资金保障、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验收、工程检测、工程承包、危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施工组织管理
第三章共五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是围绕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施工组织设计、人员管理、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环境卫生防疫管理
第四章共四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是围绕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卫生防疫问题,对降噪、夜间施工、扬尘、卫生防疫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法律责任
第五章共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六章共两条(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不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