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5-06 13:05 阅读 1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55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26)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体会议及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更好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切实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实现全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夯实资源基础。

二、工作组织

(一)考核对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考核指标负总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方式。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责成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检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三、考核依据

(一)考核指标。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二)基础数据。考核依据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护数量质量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变化情况、占用补划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自治区内委托补充耕地落实情况、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落实情况等。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

(五)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六)破坏、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非法开荒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破坏及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开荒、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农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法建设等情况,以及制止和查处整改情况。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各县(市)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耕地调查评价与监测、土地复垦、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休养生息、设施农用地管理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五、考核方法

(一)年度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并于每年525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考核部门结合各县(市)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自治州年度自查报告,于每年530日前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于每年620日前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统计局。

(二)期中检查。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各县(市)要于当年525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考核部门结合县()自查情况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自治州期中检查的自查报告,于期中检查年530日前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于期中检查年620日前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统计局。

(三)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规划期内所辖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于当年525日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涉及承担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的县(市),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市)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考核部门按要求形成自治州期末考核的自查报告于期末考核年530日前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于期末考核年62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统计局。

六、结果运用

(一)考核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州党委组织部、自治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县(市)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七、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自201911日施行。


9e6de19c63054a349b584118cc40d1aa
0be688b6a9ef4937ab3e9ac6c9726a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