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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1-00851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30 13:23 发布日期 2021-08-30 13:18
文        号 克财农规〔202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财政局 发布机构 克州财政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民委等12厅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1〕7号)有关精神,自治州制定了《关于自治州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XX年XX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

  附件2:XX年XX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


                                              克州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自治州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等《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1〕7号)有关精神,现就自治州脱贫县延续执行相关政策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整合试点范围

2021-2023年,在自治州各(市)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确保平稳过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新党办发〔2016〕39号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

其中,中央资金16项: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乡村振兴局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林草局

2.水利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水利局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林草局

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自治州财政

7.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主管部门:自治州林草局

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主管部门: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财政局)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主管部门: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财政局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15.旅游发展基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16.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主管部门:自治州发改委

自治区资金13项:

1.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乡村振兴局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自治州林草局

2.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水利局

3.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4.自治区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5.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6.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林草局)

7.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8.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主管部门: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自治州财政局)

9.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10.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11.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自治州财政局)

12.旅游发展资金(主管部门: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13.自治区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主管部门:自治州发改委)

州级资金1项: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县级资金1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二、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

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

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

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

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

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

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脱贫县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整合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等无关的事项。

三、资金的分配下达

自治州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5日内分配下达到县(市)或自治州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资金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3日内,完整准确地记录预算指标和整合资金台账,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各县(市)要做好年度实施方案报备、资金台账记录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纳入直达资金的整合资金,需同时满足整合资金和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

四、实施方案的报备

脱贫县要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相关行业规划、重点建设任务,健全完善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精准要求、群众参与、公开透明、逐步完善”的原则,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编报程序,由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乡村振兴、财政、发展和改革委、农业、林草、畜牧等部门负责建设,县级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脱贫县要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项目库。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脱贫县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参照上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进行全面梳理归集,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按照“因需而整”的原则,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同时,汇总填报《XX年XX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XX年XX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详见附表1、2),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整合方案要详实具体,分项目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责任单位、绩效目标等事项,做到可操作、可考核,整合方案上报至自治州乡村振兴局。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自治州乡村振兴部门在收到脱贫县整合方案后,组织自治州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县级报备的整合方案联合会审,将修改意见汇总后,组织脱贫县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县级将修改完善后的整合方案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自治州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备案。自治州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向自治州有关部门通报确定后的整合方案编制情况,通报应说明各项资金实际安排使用情况,特别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比例。

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中仅允许调整一次,脱贫县根据自治区和自治州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于8月15日前向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备程序与年初实施方案报备程序一致。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当年项目结余资金,脱贫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于11月25日前按程序报备。2021年整合方案首次报备工作和年中调整方案一并进行。

五、整合资金项目监管

编入县级年度实施方案中的整合资金纳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及监管,未编入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的资金由行业部门按原渠道绩效考核及监管。各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审批权限下放到脱贫县,县级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自治州乡村振兴局组织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和科学评估。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

各部门要落实培训责任,增强对脱贫县的政策培训实效。建立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双牵头”,自治州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会议联席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交流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现困难问题,主动向上级部门反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严格绩效管理

各县级行业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的全过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做好绩效目标的录入、监控、自评和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项工作质量。各县(市)主动及时发现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工作质量。

(三)落实公告公示制度

各县(市)要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及时公开涉农资金的相关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下拨、到账及安排使用情况,加强涉农资金整合情况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执行结果公开。公告公示要到村级,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四)抓好项目执行

各县(市)要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和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对补充方案报备后的项目结余资金,可作为县级整合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整合实施方案,不再对当年台账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科学统筹,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出现“钱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问题。对部分工期较长的项目,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季节气候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质保金预留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年整合资金规模。

六、责任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三农”工作的新要求,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整合协调运行管理机制,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自治州相关部门的责任。自治州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商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脱贫县编报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组织联合会审及实施方案报备的相关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其中,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审核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绩效目标设置等是否合理。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涉农资金整合政策规定,加强对口项目的编制、申报、实施、绩效监管等指导工作。

(二)强化县级主体责任。脱贫县是涉农资金整合的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报方案和汇总表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协调作用,把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项目资金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运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县级项目库建设,组织编报相关规划、方案、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编报工作,完成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做好项目论证工作,完善县级项目库建设,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根据相关变化情况按规定报备;将整合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和项目主体,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XX年XX县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统计表.xlsx

附件2:XX年XX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项目汇总表.xlsx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自治州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