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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克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66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2-01719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对克州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66号建议的答复函
成文日期 2022-05-17 11:17 发布日期 2022-05-20 11:13
文        号 克工信建字〔2022〕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机构 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陈伟代表:

您在自治州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66“关于乌恰工业园区享受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同等优惠政策的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并将两个经济开发区确定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意见》中对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2014年1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报,乌恰工业园区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建设面积9.9平方公里。园区按照自治区、州、县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逐步形成矿产品深冶炼加工、天然气、进出口加工、新型建材、仓储物流等为主的产业集群,享受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及州、县制定的土地、水、电、气、税收、招商引资等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按照2011年国务院下发《意见》,喀什和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据《意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乌恰工业园区不在2011年国务院下发《意见》内,故无法享受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同等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大配套一步到位,小配套围绕项目跟进”和“分片起步、滚动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氛围,切实提升园区的服务效能,持续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方位提高园区承载能力,并积极性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呼吁,力争早日使乌恰工业园区享受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助力克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单位: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单位负责人叶辉

联系电话:0908-4223825


克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5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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