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369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11-16 16:00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16:35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发文单位 | 克州畜牧兽医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畜牧兽医局 |
为加快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州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文件、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起草了《关于自治州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议印发,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1.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吸纳,请注明单位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3.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12月18日以前反馈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兽医科。
邮寄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天山东路20号克州环保综合大楼6楼(邮编84350)
电子邮箱:1912538134@qq.com
联系电话:0908-4230818(含传真)0908-4222900
附件1:关于自治州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克州兽医社会化服务收费项目参考指导明细
附件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起草说明
克州畜牧兽医局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关于自治州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州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文件、指示批示精神。现就构建新型基层兽医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精神。着力培育多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疫病检测、诊断和治疗等防治服务。积极推进将强制免疫、常规免疫、采样监测、协助检疫等畜牧兽医公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体系承担。建立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社会化服务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科学布局。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政府充当好协调者、管理者,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合理流动,让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当中。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配置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地制宜培育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有效对接。
(二)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畜牧养殖业发展实际,选择优势主导产业,科学制定方案,按照试点探索、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三)完善制度,明确权责。加强县(市)、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中心和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制度建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政府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和畜牧兽医公共服务能力。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完善县(市)及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中心工作考核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畜牧及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和定期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四种动物疫病全面实施强制免疫,对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幼畜的免疫工作。做好O+A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边境免疫带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提高免疫效果,建立有效的免疫保护屏障。其总体要求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有效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在总体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切实解决聘用制村级防疫人员发挥作用不明显、干和不干一个样的问题,形成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有效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新格局。同时通过推行兽医社会化服务购买工作,努力促使全州所有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中心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配备、管理体制、硬件建设、制度建立等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承接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兽医服务主体得到发展,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开展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区域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防疫档案及台账填写规范,疫苗漏免、浪费、存储和冷链运输不规范等现象基本杜绝。
(二)实施依据
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农牧发〔2022〕31号)、《自治区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意见》(新牧医字〔2018〕27号)和《关于开放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9〕65号)等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将推动畜牧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纳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考核内容。
(三)实施步骤
结合各县市实际,2023年9月至12月完成实施前准备工作。2024年在阿合奇县和乌恰县全县推进,阿克陶县和阿图什市在农区和牧区各确定一个乡镇作为试点,2025年根据试点情况全面推进。
四、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
(一)购买主体:根据服务内容,国家自治区要求的强制性免疫接种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各县(市)人民政府;一般疫病及地方病的防治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各县(市)根据条件可以是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集体。
(二)承接主体:各县(市)、各乡(镇)依法成立包括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具备动物防疫技术服务的市场主体。
(三)购买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四)购买内容:
1.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1)免疫(免疫接种及免疫档案填写)。国家自治区要求的强制性免疫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
(2)免疫副反应畜禽的救治。
(3)当辖区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必须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如扑杀、消毒、封锁、无害化处理等)。
(4)安排的动物疫病监测的血液样品采集。
(5)协助官方兽医完成辖区内的产地检疫临床健康检查。
(6)宣传培训类服务
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宣传。
②畜牧兽医等技术培训。
2.其他服务内容
(1)免疫(其他流行性传染病及地方病)包括国家强制免疫外的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狂犬病、羊痘、羊梭菌、炭疽、新城疫及其它疫病的免疫。此类疾病由各县(市)根据辖区内的动物疫病流行动态自行确定。
(2)药浴、驱虫、诊疗、配种、剪毛、科学养殖技术指导品种改良、饲草料配制等其他养殖户农牧民需要的服务。
(五)信息公开
年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购买主体按规定在报纸、政府网等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承接主体根据公布的信息承接服务,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购买程序
1.编制购买服务合同
每年初由购买主体编制年度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相关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条件等。
收费标准: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强制性免疫病种)按照每人每月所获劳动报酬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进行给付。其他服务项目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的结果为收费标准。
2.确定购买主体
凡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养殖、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均可报名参加投标,由购买主体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的方式确定服务购买机构。
3.签订购买合同
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4.组织实施
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义务,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县、乡两级政府、养殖户及社会监督。在完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及时申请验收。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年内分两次验收,在集中免疫后由承接主体向购买方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服务新内容按照合同确定的方式验收。
(七)考核验收。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服务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考核应包含免疫密度、免疫质量、标识佩戴率、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等指标。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应免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根据当年度全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当地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确定(或不低于当地规模养殖场使用相同疫苗经程序化免疫后畜禽抗体合格率的90%);州、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免疫抗体结果,应作为评价防疫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服务对象评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其他服务内容验收按照合同确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畜禽强制免疫工作由“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要求,各县(市)、各乡(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宣传发动、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承接主体在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免疫密度。
(二)培育动物防疫承接主体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联合成立合作社、服务队、养殖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成立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成立,服务组织的社员必须从现有的村级防疫员队伍中录取,吸纳社会诊疗机构技术人员、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考试的人员,组建一支技术能力强的服务队伍。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建设动物医院,各乡(镇)建设动物门诊,村建设动物“五点合一”(动物防疫点、畜禽报检点、疫情监测点、动物诊疗点、品种改良点)服务点。指导服务组织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政府对符合承接条件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于扶持经费,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培训等项目或资金给予扶持。
(三)做好服务收费公示公告
各收费单位(机构或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协商确定的服务收费(价格),在属地《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注、服务内容、政策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做好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对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推进养殖户从被动接受防疫向主动防疫转变,社会形成良好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承接主体顺利开展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五)加大督导与考核
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大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技术指导,适时开展养殖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开展实地考核验收工作,州县不定期对防疫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整改意见,确保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健立养殖准入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养殖者的防疫意识,强化其法律义务,对拒不配合承接主体开展强制免疫的养殖场、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处罚,确保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效果。
(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动物防疫机制创新的探索,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政治高度上来,树立“防重于治”的意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职,确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如果因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不力、不认真履责导致动物免疫密度不高、未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因为思想上不重视、决策上不成熟、宣传上不到位、措施上不得力导致地方病因为没有免疫而引发动物疫病流行,造成农民损失、上访等现象,给社会稳定添乱的,将依法依纪逐级追究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克州兽医社会化服务收费项目参考指导明细
序号 |
畜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原由 |
备注 |
1 |
牛、牦牛等家畜 |
炭疽免疫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2 |
焦虫免疫 |
7元/头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3 |
气肿疽免疫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4 |
采血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5 |
布病检测费(快速检测卡) |
20元/头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6 |
布病检测费(实验室) |
10元/头 |
材料费 |
|
|
7 |
布病试管凝集(实验室) |
10元/头 |
材料费 |
|
|
8 |
结核病检测费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9 |
生鲜乳检测费 |
5元/次 |
技术服务费 |
|
|
10 |
瘦肉精检测费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11 |
出诊费 |
30元/头 |
诊断费、燃油费 |
|
|
12 |
皮下注射费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13 |
皮内注射费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14 |
肌肉注射费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15 |
静脉注射费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16 |
穴位注射费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17 |
子宫内灌注费 |
3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18 |
乳房内注射费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19 |
驱虫 |
3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20 |
人工授精 |
100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21 |
去势 |
10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22 |
接产 |
10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23 |
佩戴耳标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24 |
剖腹产手术 |
50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25 |
瘤胃切开术 |
50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26 |
胃导管投药 |
30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27 |
瘤胃取铁 |
50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28 |
外貌鉴定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资料费 |
|
|
29 |
胎衣剥离术 |
50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30 |
妊娠鉴定 |
50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31 |
发情鉴定 |
30元/头 |
技术服务费 |
|
|
32 |
外伤缝合术 |
5元每针/头 |
技术服务费 |
|
|
33 |
羊、猪等家畜 |
三联四防防疫 |
1.5元/只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34 |
羊痘疫苗免疫 |
2元/只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35 |
伪狂犬病免疫 |
5元/只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36 |
炭疽免疫 |
1.5元/只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37 |
气肿疽免疫 |
2元/只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38 |
药浴 |
2元/只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39 |
采血 |
5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40 |
布病检测费(实验室) |
5元/只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41 |
布病检测费(快速检测卡) |
20元/只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42 |
布病试管凝集(实验室) |
10元/只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43 |
瘦肉精检测费 |
3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44 |
出诊费 |
10元/头只 |
诊断费、燃油费 |
|
|
45 |
皮下注射费 |
3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46 |
皮内注射费 |
3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47 |
肌肉注射费 |
3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48 |
静脉注射费 |
1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49 |
穴位注射费 |
5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50 |
子宫内灌注费 |
1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51 |
驱虫 |
2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52 |
人工授精 |
3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53 |
去势 |
15元/只 |
技术服务费 |
|
|
54 |
接产 |
3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55 |
外貌鉴定 |
5元/只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56 |
人工剪毛 |
5元/只 |
技术服务费 |
|
|
57 |
羔羊断尾 |
3元/只 |
技术服务费 |
|
|
58 |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
5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59 |
胎衣剥离术 |
3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60 |
胃导管投药 |
1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61 |
佩戴耳标 |
1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62 |
剖腹产手术 |
10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63 |
瘤胃切开术 |
60元/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64 |
外伤缝合术 |
3元每针/头、只 |
技术服务费 |
|
|
65 |
马、骆驼、驴等家畜 |
炭疽免疫 |
5元/匹、头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66 |
气肿疽免疫 |
5元/头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67 |
焦虫免疫 |
5元/匹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68 |
布病检测费(实验室)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69 |
布病检测费(快速检测卡) |
10元/头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70 |
布病试管凝集(实验室) |
20元/头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71 |
皮下注射费 |
1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72 |
皮内注射费 |
1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73 |
肌肉注射费 |
1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74 |
静脉注射费 |
2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75 |
穴位注射费 |
1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76 |
人工授精 |
2500元/匹 |
材料费、放牧费 |
|
|
77 |
接产 |
10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78 |
外伤缝合术 |
5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79 |
驱虫 |
5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 |
|
|
80 |
胃导管投药 |
3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81 |
液氮烙号 |
5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82 |
外貌鉴定 |
50元/匹 |
技术服务费、材料费 |
|
|
83 |
妊娠鉴定 |
50元/匹 |
技术服务费 |
|
|
84 |
发情鉴定 |
50元/匹 |
技术服务费 |
|
|
85 |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
30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86 |
胎衣剥离术 |
15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87 |
去势 |
100元/匹、峰、头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88 |
剖腹产手术 |
1500元/匹、峰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89 |
鸡、鸭、鹅、鸽、家养鸟等禽类及10月以下雏鸡等 |
禽霍乱(散养户) |
0.5元/羽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90 |
禽霍乱(规模场) |
0.5元/羽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 |
|
|
91 |
鸡喂药 |
0.5元/羽 |
技术服务费 |
|
|
92 |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
10元/羽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93 |
犬类、鹿 |
狂犬病疫苗注射 |
5元/头、条 |
技术服务费,疫苗费另算 |
|
94 |
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
50-100元/头、条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95 |
胃导管投药 |
50元/头、条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96 |
去势 |
100元/头、条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97 |
结扎手术费 |
200元/条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98 |
驱虫(口服) |
3元/头、条 |
技术服务费、药物另算 |
|
|
99 |
其他事项 |
防疫卡 |
10元/本 |
材料费 |
|
100 |
圈舍环境消毒 |
1元/平方米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
|
101 |
车辆消毒 |
10元/辆 |
技术服务费、药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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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快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州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局起草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州农业产业“四个百万”工程全面展开,加之动物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不断增加,为着力培育多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疫病检测、诊断和治疗等防治服务;积极推进将强制免疫、常规免疫、采样监测、协助检疫等畜牧兽医公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体系承担。建立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社会化服务深度融合,因此制定《意见》是推动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农牧发〔2022〕31号)、《自治区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意见》(新牧医字〔2018〕27号)和《关于开放兽医社会化有偿服务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6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落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工作步骤。
第四部分: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
第五部分:开展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六部分:克州兽医社会化服务收费项目参考指导明细
四、重点需要说明内容
购买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是动物防疫机制创新的探索,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政治高度上来,树立“防重于治”的意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职,确保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政策解读主体及责任人
政策解读主体:
克州畜牧兽医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努尔艾力•买买提(克州畜牧兽医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张楠(克州畜牧兽医局灾害疫病防治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908-422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