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日常监管主体压实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4-0095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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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2-27 20:40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20:43 |
文 号 | 克安〔2024〕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克州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2023〕6号)要求,结合我州矿山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矿山日常监管主体压实安全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州域内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将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切实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自治州负责全州矿山安全的监督指导、随机抽查、考核巡查,对矿山的上级公司(自治区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除外),中央企业所属矿山,正常生产、建设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地下矿山、采场边坡设计高度超过15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县(市)负责本辖区内除纳入州级日常安全监管范畴外的所有矿山企业(含保留矿权煤矿、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非煤地下矿山和采场边坡设计高度超过15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砂石料开采、地质勘探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二、强化属地党委政府矿山安全领导责任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2023〕6号)要求,州、县党委政府对本级直接日常监管矿山安全生产负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矿山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有效保障矿山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人员,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确保能满足本地区矿山安全监管实际工作需要;要建立并落实包含矿山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制定并落实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逐矿逐库明确党政包保责任人;要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矿山重点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组织开展矿山行业领域“打非治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监督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筹推进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矿业安全发展、矿山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重点工作;要深入矿山企业督促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指导1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地下矿山原则上应下井检查)。
三、严格落实部门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按照《自治州矿山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责任分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问题;要按规定明确每处日常监管范畴内的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并且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指导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工作,部署针对性防范措施,推动矿山构建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遵法、守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严格督促落实问题隐患的整改责任,对每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