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索 引 号 | 01047834X/2023-039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5 21:1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
来 源 | 克州民政局 |
一、养老服务政策清单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新民规发〔2023〕6号);
(三)“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
(四)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
(五)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推进养老服务监管效能专项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六)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新民规发〔2022〕5号);
(七)自治区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新民规发〔2023〕5号);
(八)自治区商务厅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商发〔2023〕27号);
(九)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
二、养老服务措施清单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一)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许可的,及时终止许可,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不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列入地区、县(市、景区)“十四五”规划,完成地区本级和县(市、景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县(市、景区),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
(三)制定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的具体办法,明确设施移交、使用主体,并完善相关手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前,实行“四同步”会商机制,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四)对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五)结合智慧养老制定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家庭照护床位”运行机制。
(六)制定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并持续发展。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七)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项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八)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紧密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预算内投资。
(九)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制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各县(市)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十)制定出台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鼓励将闲置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学校、医院、厂房、商业、办公设施等场所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对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及农村集体用地上盖建筑物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优惠用于养老服务,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
(十一)对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不再办理环评文件备案手续。
(十二)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十三)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社区养老、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十四)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实行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补助。
(十六)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分散运营风险。
(十七)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力度,地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每年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按统计数量核拨运营补贴。
(十八)制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应重点购买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等服务,购买服务资金由财政核拨。
(十九)制定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地区养老事业发展政策,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二十)各县(市)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和人力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开展养老服务区域统筹、业务指导、质量评估、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人社部门积极安排公益性岗位指标参与社区、机构为老服务工作。由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每年筹集不低于5%的福彩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培训。
(二十一)各县(市)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提升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经办能力。采取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养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
(二十二)地、县两级教育部门要调剂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培训,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支持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阿勒泰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养老服务专业,与养老机构签订用人协议,每年培养输出不少于40名养老服务照护专业人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方式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在老年服务等专业推行“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十三)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
(二十四)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等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二十五)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
(二十六)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等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二十七)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积极探索“时间银行”模式,建立健全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
(二十八)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依托智慧养老,推进家政、物业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家政、物业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方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居家养老、家政和物业服务机构针对居家老年人开展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二十九)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红十字会、社工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智慧养老要求,分三年完成8.6万老人的信息采集、健康档案、智慧养老数据、特困老人养老服务项目等。
(三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建立城市居家的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探访制度。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三十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三十二)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依托智慧养老项目开展高龄失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居家服务。
(三十三)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波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三十四)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考虑老年人身体特殊性,适当加大医保支持力度。
(三十五)开辟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功、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三十六)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享受服务远程申报审核机制。为地、县、乡三级养老机构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支持地区智慧养老项目的实施。
(三十七)积极推进和申请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力争依托智慧养老项目在地、县(市)养老机构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适老化产品、智慧养老终端设施设备体验服务中心。
(三十八)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三十九)创新多元化产业。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整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全面发展。
(四十)实施智慧养老新业态培育行动。深入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运用地区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智能系统,打通养老与医疗、商务、市场监管等公共数据互换共享通道,大力发展线下服务供应商,整合服务资源,探索开发有偿养老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服务需求。发挥市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服务监管优势,助推地区居家养老等质量水平稳步提升。
(四十一)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城传销及非法集资工作。
(四十二)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并共享给民政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惩戒。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养老服务纳入自治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
(四十三)实施养老机构(含民办)消防安全改造。自2020年起,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养老机构(包括民办)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结合实际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加强养老机构(包括民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在县、乡、村各类养老服务培训中,椅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十四)新改扩建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审验、验收、备案等手续。农村敬老院、幸福大(小)院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地、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地区民政局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各县(市)落实情况及问题,及时上报行署。
(四十五)相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和养老设施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参考网址:http://www.xjalt.gov.cn/govxxgk/DD012/2023-11-29/25227740-de7e-44c2-afe6-3ee9dba241ba.html
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一、事项名称、类别
事项名称:养老机构备案
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二、办理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新民规发﹝2022﹞5号)
三、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州直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许可的,要及时终止许可,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州直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三、办事条件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办理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备案承诺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
5.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
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7.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医疗机构执业等材料;
(一)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州直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审批发证;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时间、地址
咨询电话:0908-4231508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5:30-19:30)
咨询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路南21院克州民政局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xx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联系人: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l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考网址:http://www.xjyl.gov.cn/xjylz/c116237/202309/c1e30070d65b4c5ab566fcd1def4b5d2.shtml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
二、资助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三、资助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申请资助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八)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入住率达不到50%以上的;
(五)财务账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80%,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七)违反自治区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运营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二)一次性开办补助
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凡另址设立的养老机构,按新办养老机构程序申办。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原床位数不再补贴。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提交材料
1.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县(市)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报告(附件2);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
(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
(7)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2.一次性开办补助
养老机构于5月15日前向县(市)民政局提出一次性开办补助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2)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
(3)个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
(7)6个月以上经营情况证明;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程序
1.各民办养老机构应该按月向县(市)民政局报送月报表(附件1),县(市)民政局至少每季度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院人数核实一次。县(市)民政局应当每半年将服务月统计表报送地区民政局。
2.县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资助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年度服务量。
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填报《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审核汇总表》(附件6),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地区民政局。
3.地区民政局审查合格的,填报《自治区养老机构资助审核汇总表》(附件6),连同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
4.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的集中评审。
5.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六、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助资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1.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2.设施设备的购置;
3.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二)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基本功能,因故确需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须经审批该机构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并按变价收入中的比例归还财政。
(三)已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但5年内改变经营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四)被资助机构必须与民政部门签订《自治区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3年,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资助资金如数收回。
七、办理部门
县(市)民政局
八、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九、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10:00-14:00⠂16:00-20:00
冬季:10:00-14:00⠂15:30-19:30
参考网址:http://www.htx.gov.cn/htx/c114384/202311/951e93ceda5f4a96b990d1ab6d081eef.shtml
附件1: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年 月份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机构
机构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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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在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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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个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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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对象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 联系人 |
家庭联 系电话 |
入住时间 |
房间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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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三份,县(市)、地民政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各留存一份。
2、机构每月统计,每季度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市)民政局每季度报上级民政部门。
附件2: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申请书
民政局(厅):
年度,本机构恪守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服务为本。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现申请 (运营补贴、一次性开办补助):
一、运营补贴:
年度,我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总量为 人*月,按补贴标准,申请补贴资金 万元。
二、一次性开办补助:
我机构于 年 月 日,经 批准设立,核定床位数 张,申领第 年补助( %)资金 万元。
我单位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真实有效,能完整反映本机构建设、服务状况,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机构(盖章):
申请时间:
附件3: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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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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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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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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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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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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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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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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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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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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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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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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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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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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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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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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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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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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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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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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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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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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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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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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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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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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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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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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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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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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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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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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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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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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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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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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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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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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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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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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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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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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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入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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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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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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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诺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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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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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地州民政局审批意见 |
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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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办人(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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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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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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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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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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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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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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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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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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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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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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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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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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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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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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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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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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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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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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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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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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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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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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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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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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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民非)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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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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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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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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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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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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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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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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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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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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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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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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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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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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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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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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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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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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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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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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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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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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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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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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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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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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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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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所附资料及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承诺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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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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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地州民政局审批意见 |
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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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承办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承诺书
:
(机构名称)系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可获得 元的资金资助。为确保资助资金得到有效、合理地使用,我们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民政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 万元(大写)的资助资金,指定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绝不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接受民政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五、民办养老机构投入运行后,五年内不得改变养老福利服务性质,确需改变设施服务性质,作非养老福利服务用途的,按资助年度退回资助资金;擅自改变福利设施服务性质的,应当在改变性质的30日内,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改变养老福利设施服务性质的,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设立民政部门批准,另行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承诺书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并一式四份;自治区民政厅、地州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和养老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办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年度资助资金汇总表
机构名称 |
床位数 |
使用 床位数 |
入住率 (%) |
运营补贴 |
一次性开办补助 |
总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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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月人次数 |
金额(元) |
床位数 |
补助年次 |
补助比例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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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