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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47834X/2023-03544 主题分类 州政府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1-05 10:54 发布日期 2023-11-13 10:49
文        号 克政发〔2023〕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克州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克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州直各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20231030经自治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2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1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坚决落实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美丽克州,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各局长、主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理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自治州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报告。受州长委托,可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克州实践。

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全面深入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州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克州。

、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四章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请示报告。

十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八、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守正创新、清正廉洁等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州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自治州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州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法规规章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自治州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立法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改变、撤销。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政府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事项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原则上不对经费事项作出规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州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要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坚决落实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州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各局长、主任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五)讨论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十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书面请示,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州长确定。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先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安排其分管领域的议题上会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自治州州长批印。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对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等议题,尚未协调一致的,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可指定副职参加。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州长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要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一名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州长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自治州州长主持召开州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州长确定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并报请州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会前,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明确可行的方案或建议,再提请召开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州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政府秘书长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决策类专题会议要报请州长同意后方可召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题问题;

(四)研究属于自治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事项;

(五)研究上级领导或自治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批示的贯彻落实事项;

(六)研究处理自治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会议有关事项;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等工作安排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自治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州长审定。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原则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发会议通知等。

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州性会议提倡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从严控制以自治州名义在阿图什市以外召开的全州或区域性会议,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四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

四十、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副州长参加,特殊情况下,可委托政府秘书长参加。

四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也可根据实际临时安排学习,学习活动由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州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州党委重要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章 公文处理

四十、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根据公文涉及事项缓急程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还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请,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自治州党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政府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由分管副州长提出意见,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冠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进行发文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涉及不同分管领域的部门联合发文的,经相关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批。文件印发后30日内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县(市)、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十、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转请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各部门对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县(市)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确有必要,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并经自治州司法局审核。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五十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纸质档案电子化。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确保见到实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自治州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等,应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州党委请示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特殊需要,不得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州长、秘书长离州出访、出差、学习、培训、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州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离州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州长和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规范出访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

六十、外宾来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准,重要来宾按程序报自治州党委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严格按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六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自身建设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规定等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五个坚持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各地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六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61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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